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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立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09年09月25日来源:网络

 

3.1确立可持续发展、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在宪法中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并与国际接轨,共同履行《21世纪议程》所规定的国际义务,是生态时代宪政重心从传统的工业经济转向以生态、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必然表现。从国外立法的演进历程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所导致的人与自然矛盾的不断加剧,尤其是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有的国家还把公民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中。随着可持续发展、环境权的宪法地位的逐步确立,各国法律“生态化”趋势明显,开始出现全球环境法的趋同现象。虽然中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2条和第26条已明确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宪法依据,但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要比环境保护的概念深刻广泛得多。可持续发展涉及人口、粮食、物种和遗传资源、能源、工业、人居环境等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所以中国如果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将有利于把尊重生态规律,促进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和绿色贸易的立法精神融人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将有利于从宪法层次,为促进环保与生态化建设的公众参与提供立法依据。    

    3.2修改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面:一是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侧重污染防治的状况,确立对广义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整体规范的立法模式,为环境单项法的立法提供依据,并发挥指导地方政府进行有针对性的地方环境立法的作用。二是构建以预防为主和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模式,实现行政机关间的有效配合与协作。三是明确公民参与环保的具体机制和渠道,建立促进非政府环保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    

    城市规划法的修改方面,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城市规划法》在城市法中的核心地位,协调与土地、农村规划、自然保护、市政、交通、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城市建设应力求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相统一,优化产业结构和街区布局,在不断完善城市社会经济功能的同时,力图改变生态功能脆弱的状况。要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把城市建设从外延扩大转向内涵发展。切实发挥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建立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监督约束机制。    

    3.3通过立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国外经验表明,循环经济是生态城市的支撑和标志,其运行是通过实施生态预算、生态指标、绿色会计、环境审计、环境标志、生态产业、清洁生产等建立可持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并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国外的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领域内,建立消费拉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者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借鉴国外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已将制定循环经济法纳入立法规划。    

    3.4通过立法加强环境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从环境意识看,国外通过立法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向公众提供免费的环境教育,公民有较强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美国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环境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促使国家、地方政府和经济机构积极支持环境教育,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教育的内容已迈向可持续发展教育¨。尽管中国政府1994年颁布的《中国2l世纪议程》,明确提出通过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1996年颁布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提出实施全民环境道德教育的长期规划,但与发达国家的教育力度和国民的环境意识相比,中国还有很大的差距,也不适应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环境法律和环境伦理等诸多方面,可通过制定《环境教育法》构建面向全民全程终生的环境教育体系,要通过刚性的生态城市建设法制与柔性的环境教育的良性互动,促进生态城市建设的法治化。同时,可考虑在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公众参与环保法》,确保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全面参与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在涉及环保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建立公众知情权机制、表达机制、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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